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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钱给同事,27万有去无回……
  发布时间:2024-10-17 18:24:42 打印 字号: | |


同事以高额回报为诱,向你借钱,心动吗?

小张开开心心贷款借钱给同事

没想到前方等着他的

却是一条8年的追债之路……

【案情简介】

“陈某向我借一笔钱用于做生意,我说家里没有钱,陈某说可以让我把家里的房屋抵押后把钱借给他,并承诺给我很高的利息……”法庭内,张某讲起借钱的遭遇后悔不已。

据张某称,同事陈某说有个生意缺资金,想要借钱,并承诺项目利润很高,可以给张某很高的回报。张某当下便心动,回家劝说妻子抵押房屋,贷款借钱给陈某。2016年2月,张某便听从陈某的安排,贷款27万元,由第三方转给陈某。随后,陈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陈某向张某妻子借款38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小字部分标注“实欠27万”)其中,11万元的差额便是陈某承诺给张某的报酬。

让张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不仅高额利息无影无踪,原本借出的27万元竟然也有去无回……借期届满后,张某多次催要借款,均无功而返,期间,陈某离职,张某和其妻子也离婚了。

2024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

【争议焦点】

庭审中,陈某拒绝承认自己借了这笔钱。他表示,自己并没有拿到这笔钱,“实欠27万”并非本人所写,原告张某和其前妻不能提供任何转账记录及取款记录。即使该笔借款成立,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官梳理出本案争议焦点:1.没有直接的转账记录,如何证明这笔借款的真实性?2.借款过了诉讼时效吗?

【查明事实】

关于借款的真实性。

该案承办法官立即追查分析款项流向,经过多轮查询银行流水,发现该笔资金从张某银行账户流出后,经过几轮倒手,最终进入了陈某账户。

关于借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虽然根据借条显示,陈某应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欠款,本案起诉时已过了三年诉讼时效,但期间张某多次向陈某催要款项,陈某也承诺‘给我一些时间,我会还你钱的’。因此,陈某仍应承担归还借款之责。

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及连续沟通,陈某打消了逃避欠款的侥幸心理,并主动表示还钱意愿。在法院的主持下,张某和其前妻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当场偿还10万元,余款分期支付。

追讨了8年欠款,终于见到曙光,张某激动不已,为法院送上了写有“心系百姓倾真情 尽职尽责护正义”的锦旗,连声感谢。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行为中,有的出借人期望短期内有高额收益,约定了超标利息,甚至在本身并无相应经济条件的情况下,贷款借钱给他人。殊不知在借款时,自己出借的资金就面临着巨大风险。

本案中,张某被高额报酬诱惑,贷款后又通过第三方将钱借给同事陈某,却被陈某钻了空子,企图逃避还款义务,这种行为也为张某追回欠款徒增了难度。

法官提醒,不要被高额报酬蒙了眼,谨防以“高息”、“高利润”为诱饵下的借钱骗局。向他人出借款项时,要结合自身经济实力,以正规手段借钱给他人,贷款借钱行为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严重了还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要保存好借条原件、转账记录等证据,减少己方诉讼维权时的举证不能风险。

还应注意的是,在借款后,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避免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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