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近日,我院适用新公司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知情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基本案情
某国际有限公司系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持股15.8696%,首次持股日期2020年12月21日。
2023年8月1日,该国际有限公司通过快递向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查阅申请书》,称自己成为股东后,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告知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损害了自己的分红等各项合法收益,特此申请查阅、复制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但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 年8月2日收到《查阅申请书》后一直未予答复。
法院判决
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20年12月21日起至查阅之日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某国际有限公司查阅、复制,将2020年12月21日起至查阅之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提供给原告某国际有限公司查阅。上述材料在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内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查阅、复制时,在原告某国际有限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因适用新公司法新增规定而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的案例:因适用新公司法规定,该案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请得到支持。
2024 年7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规定。
同时,依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在查阅申请书中提出查阅会计凭证,说明目的是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便维护自己合法的股东权益,也履行了相应义务,且其查阅目的未显示不妥之处,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应适用新公司法,准许原告查阅被告公司会计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