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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退费追缴及执行案款发放的提示函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25 18:55:08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诉讼费用及执行案款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费用及执行案款应退尽退、应收尽收、应发尽发,现提示如下:

一、对于2020年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案件,本院将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及时退还至胜诉当事人银行账户内,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败诉方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履行期限内,应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向诉讼费缴费专户缴纳诉讼费。如逾期未缴纳,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为方便诉讼费退费及执行案款发放,当事人立案时应确认接收“诉讼退费”“执行案款”的银行账户,填写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含银行卡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符合诉讼退费及案款发放条件,但未能预留账号信息的当事人,请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办理诉讼退费及案款发放事宜。

四、当事人对诉讼退费及案款发放结果及过程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或各承办部门反映。

五、联系电话

立案庭:0511-85319072

民事审判第一庭:0511-85319022

民事审判第二庭:0511-85319033

审判监督庭:0511-85319082

丁卯人民法庭:0511-88897580

平昌人民法庭:0511-89980092

执行局:0511-83172768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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