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诉讼费用及执行案款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费用及执行案款应退尽退、应收尽收、应发尽发,现提示如下:
一、对于2020年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案件,本院将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及时退还至胜诉当事人银行账户内,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败诉方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履行期限内,应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向诉讼费缴费专户缴纳诉讼费。如逾期未缴纳,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为方便诉讼费退费及执行案款发放,当事人立案时应确认接收“诉讼退费”“执行案款”的银行账户,填写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含银行卡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符合诉讼退费及案款发放条件,但未能预留账号信息的当事人,请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办理诉讼退费及案款发放事宜。
四、当事人对诉讼退费及案款发放结果及过程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或各承办部门反映。
五、联系电话
立案庭:0511-85319072
民事审判第一庭:0511-85319022
民事审判第二庭:0511-85319033
审判监督庭:0511-85319082
丁卯人民法庭:0511-88897580
平昌人民法庭:0511-89980092
执行局:0511-83172768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