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癌症的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近一年后因病去世,车祸的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我院丁卯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1日,被告李泽(化名)驾车沿银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经过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瑞(化名)发生事故,致王瑞及其家人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李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王瑞伤势较重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进行了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2021年3月15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上述期间,王瑞发生医疗费6万余元,其中被告李泽垫付了1000余元,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8000元。
2022年2月,王瑞家属将李泽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王瑞家属称,王瑞患有癌症已有7年,事故之前每年定期去医院化疗,病情一直控制良好,基本不影响平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此次交通事故耽误了治疗时间,间接加重了病情。交通事故以后,王瑞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医院接受治疗,直接导致其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质量严重下降,一直卧病在床直至2022年1月去世。
被告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与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王瑞的死因是癌症,因此对死亡赔偿金不予认可,也不应赔偿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王瑞在交通事故发生近一年后因癌症去世,家属请求判定王瑞死亡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诉求,法院是否支持?
审理过程中,我院围绕这一争议点,多次向专业机构咨询、委托鉴定,还询问了王瑞的主治医师,了解具体情况,最终根据王瑞的病历、出院小结、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作出一审判决。
我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虽然本案的受害人王瑞身患癌症,但因交通事故造成了骨折,并进行了较大的创伤手术。手术期间暂停使用治疗癌症的药物,术后其身体机能也受到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次交通事故与王瑞的死亡有一定关联,对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我院酌情认定为正常标准的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合受害人的受伤和治疗情况以及被告李泽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李泽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2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道路交通,生命只有一次, 安全开车小心驾驶,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保障。
后续
二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及时联系一审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王瑞家属将印有“为民服务 法律先锋”的锦旗送到丁卯法庭,向审判法官与法官助理表达了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