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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起诚信|善意文明促执行 现场普法入人心
  发布时间:2023-03-06 17:31:25 打印 字号: | |


3月3日,我院执行干警闻令而动、雷霆出击,向失信被执行人发起凌厉攻势,集中执行行动在晨光熹微中拉开序幕。

直击现场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是我院常态化“凌晨集中执行”的一次生动缩影:现场履行完毕一起案件,促成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拘传到院,还扣押了一辆小轿车,等待评估拍卖……既有效打击了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又充分彰显了执行措施中的司法温情,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面,我们来看看现场履行完毕的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执行现场,被执行人小王说:“我家阁楼的外墙和内墙都有开裂,影响到房屋安全居住了,必须把墙体开裂的问题解决好,我才缴纳物业费。”

执行法官说:“缴纳物业费和房屋质量问题无关。”

小王在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家中阁楼墙体开裂问题未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欠缴物业费7000余元。在本次集中执行活动中,法官耐心向小王释法明理,告知他:家中阁楼墙体开裂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是两个法律关系,他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等多方面,你不及时缴纳,也会影响到其他主动全额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利益。”执行法官细致分析,向其说明相关维权渠道,引导小王以正确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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