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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发布时间:2023-02-27 19:48:46 打印 字号: | |

父亲转账100万用于儿子儿媳购房,事后父亲要求还款,儿媳却说是赠与,这钱到底要不要还呢?我们来看看法院判决。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李文(化名)向儿子李阳(化名)及某房地产公司转账100万元,用于李阳及其妻子王芳(化名)购房,房屋共有方式为夫妻共同共有。

2021年3月20日,李阳向父亲出具借条,载明:“本人于2019年7月28日向李文借款壹佰万人民币用于购买房屋一套,当时口头约定,现补借条一份。特此为据。”

2021年9月26日,李文以多次与李阳及王芳沟通还款无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及时偿还借款。

王芳辩称:“我不知道借条的事情,且借条上没有我签字”。为证明李文出资系赠与,她提交了一份沟通录音,经核实,这份沟通录音中未见李文明确表示出资系无条件赠与的相关内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资的100万元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一、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文提供了100万元转账凭证,对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被告王芳提交录音中未见李文明确表示出资系无条件赠与的相关内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文的出资系无条件赠与。

二、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儿女也已成年,父母继续提供经济帮助,子女应当懂得感恩,但是父母并无继续负担成年子女生活的法定义务。儿女经济条件薄弱,在购买不动产时父母给予出资帮助是常事,父母基于与子女的亲密关系和家庭和谐考虑,父母在出资时未让子女一方出具借条甚至不出具任何凭据都是常见且符合常理的,但这并非父母理应履行的义务。

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如认定李文的出资系赠与,则子女方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而父母方的利益则完全归零,从公平角度来看,显然是严重失衡的;如认定为借款,则父母取得出资的返还权,子女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和财产的增值权利,两者可以实现利益上的相对平衡。

综上,我院判决被告李阳及其妻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李文借款本金100万元。

判后余思

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为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应图感恩。在父母出资当时或者之后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出资款项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至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还款、是否约定利息、是否有书面合同或借据等,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均不影响借款事实的认定。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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