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结束,维持原判。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前后主张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法院予以驳回。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变更保全措施,避免企业因司法强制措施陷入困境。被告公司对我院准确适用法律,解决企业经营困难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依法保全了两名被告的银行帐户,冻结了账户内相应金额存款。
“法官,我们公司的账户被法院冻结,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我们愿意提供机器设备作为担保,请求法院变更保全措施!”
2021年年底,被保全人以原告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且保全银行账户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即查封能清点的生产设备、机器设备,以置换被查封的银行账户。
据悉,当时被告公司由于银行账户被查封,多个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对公司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部分业务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并终止合同。
审理中
了解到实际情况后,我院丁卯法庭依法迅速启动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和快捷处理机制,承办法官曹涌认真分析案情,评估了变更保全措施的法律风险,认为两被告要求变更保全措施存在合理性,且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变更了保全措施。曹涌会同执行人员到达现场,对被告公司提供双方能确定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资料予以查封,并及时解除了对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法官说法
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的是借用生产设备及其他资料,属于给付特定物之诉。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能就借用合意及借用机器设备的交接手续等进行举证,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准确分析案情和依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审慎灵活变更保全措施,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也是司法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精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