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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院一案例入选中院“拒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30 11:15:15 打印 字号: | |

12月28日,镇江中院发布“拒执”典型案例,我院审理的“孙某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5日,我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孙某军、唐某兰返还孙某生借款本金73800元及相应违约金;孙某顺对孙某军、唐某兰的上述债务向孙某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孙某顺于2019年5月5日将其所有的轿车转让给其前妻孙某萍。2019年5月6日,我院向孙某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孙某顺执行判决并报告财产。孙某顺在收到该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后,未执行判决义务,未报告其在收到判决书后转移名下汽车等财产情况。2019年8月14日,因孙某顺拒绝报告财产,我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未履行)。2019年9月17日,因孙某顺拒不申报财产,我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3日,因孙某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未履行)。2019年10月2日,因孙某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顺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私自转移名下财产,拒不如实申报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予以刑事处罚,有效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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