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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院一案例入选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
  发布时间:2021-11-29 15:58:27 打印 字号: | |

11月25日,省高院发布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我院审理的“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该案例中,赵某(女)与徐某(男)于201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徐某隐瞒了吸毒史。2018年7月25日,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2年,赵某一直独自抚养女儿徐甲。

2020年9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徐甲跟随赵某生活。其后,徐某假借探视女儿,时常到赵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赵某,并经常辱骂赵某的母亲罗某。每次徐甲在接受徐某探视后,均会不同程度的受伤。赵某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徐某依旧我行我素,继续侵害赵某的人身安全,连罗某也受牵连。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两项裁定:

一、禁止徐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徐某威胁、骚扰、跟踪赵某及徐甲和罗某。

裁定作出之后,徐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该案件系针对“离婚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暴中,都是反家暴的题中之义,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畴。一方若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仍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拓展,表明了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家暴行为的严厉态度,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家暴受害人的延伸保护。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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