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案例速递】限制消费者权利 免除经营者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21-10-19 09:38:19 打印 字号: | |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前,我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据悉,夏诗(化名)于2020年5月在电商平台某电器旗舰店购买了一台集成水槽一体柜洗碗机,产品参数显示保修期为24个月。2021年4月底,夏诗发现家中洗碗机集成水槽的龙头部分漏水,导致自己家中泡水、楼下房屋渗水严重。夏诗赔偿了楼下住户的损失共计5600元,并对家中受损地板等处进行了修缮。随后,夏诗联系店家要求店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店家却以“水龙头不保修”为由拒绝赔偿。夏诗遂将该店家告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发生漏水部位为集成水槽的龙头部分。夏诗当庭提交案涉龙头,接口周边有严重锈蚀现象。而店家则提交书面意见辩称,漏水并非因为洗碗机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集成水槽上装配的龙头生锈破裂。店家提供了该洗碗机的售后说明(格式条款)截图,上面显示:洗碗机集成水槽,整机配件保修二年,净水龙头属于损耗品不保修等。夏诗当庭点击进入购买链接界面显示,同款商品已下架。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被告店家提交的售后说明条款中载明“净水龙头属于损耗品不予保修”,该条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对于因水龙头破裂对原告夏诗造成的损失,被告店家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夏诗因龙头漏水导致家具泡水、渗漏导致楼下住户吊顶和墙壁损害造成的损失共计为6000元,判决被告店家对原告夏诗的损失进行足额赔偿。判决生效后,被告店家已将赔偿款给付了原告。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器等大件商品时,一定要注意询问是否存在不同的保修政策,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书面保修卡。此外,要妥善保存保修卡,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佐证。


 
责任编辑:办公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