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猪头肉,是餐桌上常见的一道美味。但是,在制作过程中,一些不良店铺会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美味带了“毒”。
日前,我院对某熟食店店主戚修(男,化名)进行宣判,戚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戚修租赁新区一处民房用于加工猪头肉。期间,戚修超限量使用亚硝酸钠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熟食品猪头肉,并予以销售。2017年9月13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了戚修加工点的猪头肉制品25kg,亚硝酸钠7袋。经检测,提取的猪头肉样本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328.7mg/kg,已超过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3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镇江开发区检察院对戚修提起公诉。
法院综合考量戚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戚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戚修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高剂量的亚硝酸盐会产生很大毒性。误食了亚硝酸盐会导致亚硝酸盐类食物中毒,长期使用甚至会导致食道癌和胃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