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小额诉讼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2.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不超过15日。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即时开庭审理。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审判人员独任审理。
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