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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推行执行悬赏保险制度的通知
作者:江苏高院  发布时间:2017-09-19 14:46:41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电传

苏高法电〔2017〕656 号   签发人:褚红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推行执行悬赏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保险是指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同时提供执行悬赏保险保单,由执行法院及保险公司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公布悬赏的内容、金额和时限等。举报人可向执行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可获得悬赏公告公布的奖励金额,奖励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推行执行悬赏保险制度,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也有利于利用保险公司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负担,并能有效促进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提高。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 号),省法院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协商,决定在全省法院推行执行悬赏保险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的,按照主动告知、自愿投保原则,执行法院应当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购买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悬赏保险。释明告知应当记录在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悬赏保险保单的,应当决定悬赏查找财物,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通过各媒体平台发布时,一并发布与之对应的执行悬赏保险保单。

    二、省法院在互联网“江苏法院”网站设立江苏法院“执行悬赏举报”平台。自 10 月 1 日起,全省法院所有执行悬赏公告,由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集中推送至平台予以发布,并同步对应发布执行悬赏保险保单。各级法院也可以在各自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同步发布“一公告一保单”,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张贴“一公告一保单”。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 全省各级法院与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分支机构协商、落实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在落实执行悬赏保险制度中,请各级法院注意总结,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9 月 19 日




 

 
来源:江苏高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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