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案例速递】无照驾驶违法 发生事故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19 13:04:08 打印 字号: | |


“我一没闯红灯,二没超速,为何认定我有责任?”被告刘晟(化名)不解的向案件承办法官杨广问道。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2019年某日,刘晟(化名)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十字路口绿灯左转弯时,与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敏(化名)发生碰撞,致两人摔倒。 

事发后,李敏并无感觉不适,因着急上班于是向刘晟要下联系方式后,双方便各自离开现场。李敏到达单位不久,因腹部疼痛被送至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并报警。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脾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当天,医院对李敏进行了脾切除术,并住院治疗。

公安机关根据事故当天李敏报警,调取了事发现场监控,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发时双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行驶速度等进行了鉴定。综合监控和鉴定结论,新区交警大队分析认为:李敏驾驶非机动车超速行驶,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是引发事故的次要责任,遂据此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晟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刘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遂有了开头一幕。

“原告不仅闯红灯还超速,未按交通规则行驶,事故是她造成的,我没有过错。”被告刘晟在庭审答辩时辩解道。庭审中,案件承办法官杨广根据原、被告双方关于被告刘晟在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是否正确这两项争议焦点,充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敏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交通信号指示等通行,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晟经查确无驾驶资格证,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晟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刘晟和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赔偿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证是经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机动车的法律凭证。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无证驾驶摩托车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被告刘晟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路,主观上已具有过错,其驾驶行为对交通安全已然造成威胁,因此被告刘晟主张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此,也要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切莫无证驾驶。

 
责任编辑:办公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