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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1-02-03 16:56:15 打印 字号: | |


案件纠纷中,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没有财产。由于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我院通过查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银行存款的方式,及时为当事人兑现了胜诉权益。

2019年7月,扬州某公司和曹某向蒋先生购买水泥用于建设工程,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由于扬州某公司和曹某迟迟没有结清水泥货款,2020年5月,蒋先生将扬州某公司和曹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货款。

法官多次联系被告曹某,曹某起先表示会尽快筹钱还款,可实际上却一次次拖延爽约,最后还闹起了“失联”,拒不接听蒋先生和法官的电话。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两被告名下均没有财产。被告扬州某公司的股东仅为刘某(女)一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刘某未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证据,应对被告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得知这一情况,蒋先生当即决定追加刘某为被告,并申请查封她名下的一辆奥迪轿车。但经过了解,刘某名下的奥迪轿车已被她在不久前卖掉。于是,蒋先生立即申请查封刘某的银行存款79680元。法院在第一时间对刘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足额查封。

2020年10月,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判决,支持了原告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日前,蒋先生已向法院申请扣划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并送锦旗致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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