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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疫情期间,员工不服从单位临时调岗被解雇,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1-02-02 16:46:01 打印 字号: | |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员工收到用人单位临时调岗的要求,不同的选择将会有不同的后果。是拒绝还是接受?日前,镇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

2018年7月,单媛(女,化名)被上海某公司劳务派遣至江苏某租车公司(下称租车公司)从事结算专员工作,单媛签字承诺将自觉遵守租车公司规定。

2020年1月、2月,受疫情影响,租车公司自驾结算部工作量减少,但自驾客服部业务话量始终保持高位。

当年2月,该公司两次向自驾结算组发送邮件,要求包含单媛在内的自驾结算组部分员工临时短期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三个月,并明确“并非是转岗”。但是,单媛却认为,租车公司是以“临时短期支援”的名义,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她以邮件的方式告知租车公司,她拒绝参加有关转岗和自驾客服的任何培训。

随后,租车公司以单媛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给予记小过的处罚。此前,单媛因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该公司经济损失,已受到同样处罚。

根据租车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相关条例,该公司认为单媛达到“严重违纪”,提前结束了她的派遣服务期,并退回至上海某公司。此后,上海某公司向单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根据单媛与上海某公司签署的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上海某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单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租车公司和上海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租车公司是否对单媛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自驾客服部业务量数据显示,2020年1月、2月系统呼损数、排队数和排队放弃数显著增加。因受疫情影响,租车公司自驾客服部部分工作人员因家在外地未能及时返岗,需要其他部门人员予以支援。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车公司安排单媛等结算人员支援自驾客服部并进行岗前培训,将支援时间暂定为三个月,符合当时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及其公司的经营情况。租车公司已向单媛等员工就开展培训的目的作出了说明,且两次明确该培训与岗位调整无关。综上,租车公司对单媛此次临时性支援岗前培训调整,并非是实质性调岗。

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上海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对本单位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奖惩考核。单媛因操作失误致租车公司受损、未服从租车公司安排参加业务培训,被两次记小过的处罚,已达到该公司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被退回至其劳务派遣单位。上海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与单媛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上海某公司无需向单媛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法院驳回了单媛的诉讼请求。

法院还强调:2020年以来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带来了新的挑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守望相助,共克时艰。特殊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严守法定“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亦应服从企业合理的岗位调配、薪酬调整、弹性工时等制度,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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