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司机,最怕的就是开车出事故了。而开车出了事故,发现对方驾驶的竟然是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这就更可怕了!日前,我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茅忠(男,化名)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与余茵(女,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茅忠受伤,车辆受损。当时,半挂牵引车上还坐着余茵的丈夫齐盾(男,化名)。事故发生后,余茵直接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查明事实后认定,余茵在持有C1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后未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余茵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齐盾,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后,茅忠诉至法院,要求余茵、齐盾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庭审时,余茵和齐盾的代理人辩称道:“本次事故是茅忠自身追尾造成的,并非余茵逃逸和准驾车型不符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则拿出了齐盾签字的投保单,辩称道:“余茵事故后逃逸,且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且有权追偿,对于抢救费用以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齐盾在投保商业险时已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名,其明知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茅忠就其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限额内赔付。余茵事发时所驾驶车型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符合涉案商业三责险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齐盾在投保时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名,应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齐盾知道余茵不具有相应驾驶资质,将涉案肇事车辆交由余茵驾驶,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确定余茵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齐盾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对茅忠主张的损失进行了认定,确认茅忠的损失合计为16万余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茅忠11万元,余茵赔偿3万余元,齐盾赔偿1万余元。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既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是为了道路安全考虑。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所以驾驶人应当按照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法官还解释道:“投保人为车辆投保后,应当合法合规使用车辆,为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否则即使有保险,最终仍需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