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的汽车出了事故,依据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是无可厚非。可若是车主向保险公司隐瞒已从第三人处获取赔偿这一事实,说不定还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近日,我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8月的一天,武海(男,化名)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撞上了李媛(女,化名)的小轿车,造成李媛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媛无责任。李媛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经李媛申请和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依约向李媛支付了车辆维修费两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依法取得追偿权后诉至法院,要求武海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理赔款。
“我已经赔偿了李媛八千元,她还给我出具了一张收条,我俩这事故算是一次性‘私了’了。既然如此,她的其他损失我不应该再承担了呀!”法官组织调解时,武海委屈地向法官和保险公司辩解道。
“咦?李媛没有告知我们她已经从你这边获得赔偿了啊。”得知此事的保险公司追加了李媛为被告。
法官组织第二次调解时,李媛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武海给我的赔偿款,是包括交通费、误工费、车辆保险上涨费、车辆因损产生的折旧费等费用,这与保险合同涉及的车辆维修费无关,所以我不存在对保险公司有所隐瞒的情况。”话虽如此,可李媛却拿不出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了交通费、误工费等等费用的证据。
原、被告僵持不下,各执一词,调解现场“火药味”越来越浓,法官立即安抚各方稳定情绪。
最终,原、被告各让一步,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李媛愿意退还武海五千元,用于支付保险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款;武海也同意承担其余的车辆维修款。
“本案中,李媛向保险公司申请出险理赔,并没有问题。但无论李媛从武海处取得的赔偿款是否与案涉车辆维修费有关,她都应该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依照相应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理赔。”法官提醒道:“广大车主在申请理赔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自觉告知保险公司相关获赔情况,不要心存侥幸,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