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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高额学费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0-10-20 14:29:09 打印 字号: | |

当下,许多父母选择送未成年子女去学费较昂贵的私立名校就读,希望子女能接受更好的教育,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那么,离异后的夫妻,其中一方是否也应当承担此项教育费支出呢?近日,我院就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执行异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04年6月,李芳与王镇(以上人名均为化名)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生育一女。2018年3月,李芳向我院起诉,要求与其丈夫离婚。审理中,王镇也同意离婚。后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母亲李芳抚养,父亲王镇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凭票据各半负担。两人离婚时女儿尚未入学。

转眼女儿已经8岁,到了入学年纪,李芳便把女儿送到某私立学校就读,并要求前夫王镇负担一半学费18000元,但王镇却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各半承担教育费的义务。2020年4月,李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镇认为该项学费超出其承受能力,且前妻李芳未就女儿上该校与其协商一致,不应由其负担,并据此提出执行异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离异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分担或承担子女教育必要费用的一部或全部,相关费用应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开学当天,王镇陪同女儿入学报到,并领取学费37000元发票,女儿上该私立学校也系王镇主动建议,且王镇名下拥有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公司,结合相关事实,因此王镇主张女儿相关教育费用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前妻未与其协商女儿就读学校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据此,法院驳回了王镇的异议请求。

后来,王镇在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下,向前妻支付了女儿18000元的教育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依照上述规定,必要的教育费应是指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


本案中,离婚夫妻双方对子女入学择校已事先充分协商一致,且均具有经济能力,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教育出发,因此认定王镇应当履行各半承担教育费的义务。但在日常中,若未成年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教育费用超出了离婚夫妻双方经济能力,双方也未协商达成一致,则法院不会支持另一方承担该笔费用。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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