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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职工职业病诊断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0-10-16 09:10: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王华(化名)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汽车铸造公司从事打磨工作。2015年12月,劳务公司与王华劳动合同即将届满,欲终止与王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遂为其安排离职体检。经检查发现,王华有疑似职业病可能,医院建议复查。2016年3月18日,王华在复查时被查出肺部异常,医院建议6个月后复查;2016年8月8日,劳务公司解除与王华的劳动关系;2018年2月,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王华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2018年4月,经镇江市人社局对王华做出工伤认定,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后来,王华因与劳务公司、实际用工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19年2月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劳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两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王华在2016年3月18日被查出肺部异常后的6个月复查期间属于职业病人的医学观察期,劳务公司在2018年8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向王华支付双倍赔偿金。对于王华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因王华已领取了镇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故对其该两项主张不予支持;因王华工伤已达到七级伤残,影响到日后继续正常工作,根据本市相关标准,对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予以支持。另王华系在该汽车铸造公司工作期间患上“职业性矽肺壹期”,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潜伏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现行法律规定离职后的劳动者也有权在发现患有职业病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构成工伤,依法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从事解除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上岗前、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并定期安排体检。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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