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镇江某公司员工来到我院诉讼大厅,如释重负地从执行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主动履行义务证明书》。这是全市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主动履行义务证明书》。
2020年3月,李华(化名)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李华与被告公司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执行立案前的督促履行程序,该被告公司于9月7日主动履行了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今年9月初,镇江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的意见,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激励。因此,在收到镇江某公司的相关申请后,我院为其开具了《主动履行义务证明书》,帮助其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评价。
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的正向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排忧解难,也让诚信履行的被执行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另一方面也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使社会各界致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