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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网上销售品牌内衣 被诉侵权赔偿数万元 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发布时间:2020-09-03 17:34:40 打印 字号: | |

当下网购如潮,一些商家假冒他人商标,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不特定主体销售所谓的“品牌”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赔偿时,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成为当下各大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关心的问题。日前,我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系广东佛山市某知名内衣品牌公司,于2017年9月获准注册某知名内衣品牌商标。被告一系镇江新区姚桥某服装店,从事鞋帽、服装批发业务。被告二系网络提供者,为国内某C2C综合性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公司。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二提供的网站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原告商标权的内衣产品。2019年8月,原告就被告一侵权行为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

审理中法院查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涉案侵权链接通知被告二。被告二收到原告诉状后,立即核实情况,并将涉案销售页面关闭、删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内衣品牌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二收到原告诉状后,在该公司网站平台上立即删除被告一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尽到了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者断开有关信息链接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5万元,被告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避风港”规则起初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近年来,该规则也逐渐延伸到电子商务商标侵权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没有主观过错且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该案中,被告二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和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形式审核义务,在收到原告诉状,知晓侵权事实存在后,立即采取了删除信息、断开连接等必要举措,履行了移除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保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避风港”规则是一种限制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但“避风港”规则不等于“安全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布的内容尽到更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积极采取预防、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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