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是责任划分、获得赔偿的依据。但有时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时,一方要求按此赔偿,一方对此提出异议,责任该如何划分呢?江苏镇江开发区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回放
2016年11月14日下午6时许,31岁的韩某骑电动车在镇江新区丁卯街道某小区内与63岁孙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孙某随即入院治疗,并经过后续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7295.63元,韩某垫付的医疗费及救护车费共5150元。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以外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认定韩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孙某驾驶机动车注意交通动态不够,未确保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7月孙某将韩某诉至我院,要求其按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88888元。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孙某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时限。
被告韩某辩称,其对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根据事发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第4项规定,对道路外事故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无法申请复核。现该程序规定于2018年被取消,韩某向法院提交了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调取的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划分,提出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认定
根据韩某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韩某沿该小区道路由西向东缓慢行驶,孙某由南向北突然从路口冲出,速度明显较快。孙某前轮撞到韩某后轮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韩某注意交通动态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认定原、被告按70%和30%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005.63元,被告承担3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责任比例,法院酌定1500元。扣除被告垫付,被告还需赔付28751.69元。
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陈述其事发前从事保洁工作,但并未提供误工证明或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收入,且其申请的两名证人陈述也不一致,考虑到其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因素,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本次事故发生在小区道路,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并结合双方陈述,作出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韩某认为交警大队的认定不符合事实情况,并对此认定提出过异议,但在事发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等情形。但此规定在2018年5月1日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形。并提出当事人对责任划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等规定。因此,在2019年起诉至法院时,我院依法对韩某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核,并按事实情况重新作出责任划分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修订顺应了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回应了群众的期待,增加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了群众的基本利益。
特别提醒:在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过程中,不管在何种道路上都要遵守基本规则,注意观察交叉路口的状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