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镇江市中院发布“全市法院助推产业强市十大典型案例”,我院林丽俊专委撰写的《虞某诉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入选。
2010年6月,虞某进入江苏某物流公司从事槽车驾驶工作。2019年9月,当地派出所向物流公司发送一份告诫书,载明:在调查涉嫌非法收购的违法嫌疑人朱某过程中,发现物流公司货车驾驶员虞某、胡某等人存在私自出售被告公司化工制品增塑剂的行为。
2019年10月,物流公司向虞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虞某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决定与虞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虞某认为物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请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70532元。新区仲裁委对虞某仲裁请求裁定不予支持。虞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部门出具的告诫书证明原告存在私自出售被告公司化工制品增塑剂的行为,原告行为违反了被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被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员工私自出售公司物品的行为,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此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