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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08-11 16:07:21 打印 字号: | |

7月27日,我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月,原告因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我院起诉。2019年3月25日,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孙某对被告孙某军、唐某兰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73800元,以及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的违约金24304.8元,2019年3月26至孙某军、唐某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3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4月3日,法院向孙某送达民事判决书。5月5日,孙某将其名下一辆轿车转让给其前妻。5月6日,法院向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其执行判决并报告财产,孙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执行判决义务,未报告转移名下汽车等财产情况。8月至10月,孙某先后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020年4月3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7000元。案件审理中,孙某向被害人给付5万元执行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我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保持高压态势,通过“上网下乡晒老赖”、每案必搜、罚款、强制拘留、打击拒执犯罪等,持续压缩“老赖”生存空间,起到了较好的震慑效果。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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