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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酒后借车给同桌饮酒者驾驶,有罪岂能不同当?
  发布时间:2020-07-29 11:54:48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被社会所接受,并成为日常规范。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甚至酒后借车给同桌饮酒人驾驶,结果共同构成犯罪。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王某均系80后无业人员。2019年的某晚,二人在刘某住处饮酒吃饭。饭后,王某将自有未经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交给刘某驾驶,并要求刘某将其送回家。于是,刘某无证驾驶王某的正三轮摩托车,搭载王某,当沿镇江新区通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饮酒后仍向其提供机动车并乘坐,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并非驾驶员本人醉酒驾车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明知他人饮酒仍向其提供机动车辆驾驶的,对于机动车的所有者、管理者也可能因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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