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66岁的男子胡某(镇江新区人)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由于胡某父母早亡,也没有亲生子女,胡某的兄妹胡甲和胡乙诉至我院,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
为了确认胡某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法官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先到新区大路派出所查询了解胡某的户籍情况,又分别到新区档案馆、新区婚姻登记处、丹徒区档案馆核实胡某的婚姻状况……在丹徒区档案馆,法官了解到一条重要线索:胡某在1997年曾与一名钱姓女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抚养钱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王。2017年,胡某和钱某离婚。
“小王身为胡某的继女,两人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应依法享有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认小王是胡某身亡赔偿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进一步核实小王的身份信息,法官又多次前往新区和丹徒区的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希望能找到小王。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法官最终在新区某小区找到了早已嫁人的小王。
“胡叔叔的赔偿款,我也有继承权?”得知这一情况,小王很是意外。1997年初胡某和小王母亲钱某结婚,此后三人共同生活了20多年。期间,胡某和钱某共同抚养小王成人,并一同操持了小王的婚礼。但自2017年6月小王母亲钱某与胡某离婚后,钱某、胡某和小王三人就各自生活,平时联系并不多。虽然知道胡某身亡的消息,但小王却并不了解自己是赔偿款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经过法官的详细释法,胡甲和胡乙理解了胡某赔偿金的继承顺序。随后,他们主动撤回起诉。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除非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小王的母亲在小王成年后和胡某离婚,但是胡某和小王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此关系并不因小王母亲与胡某离婚而消失。因此小王作为胡某的继女,依法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