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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就餐摔伤骨折 餐馆承担六成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11-30 17:47:20 打印 字号: | |

    朋友聚餐本是开心事,可在若在餐馆内摔伤,责任该如何认定?日前,我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经过仔细查看视频资料,最终确定双方责任,判决餐馆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袁某(男,32岁)受朋友邀请到镇江某餐馆聚餐。当晚聚餐结束后,袁某饮酒后在楼道内行走,发现楼道湿滑,在追赶提醒同桌就餐孩童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袁某是自己在酒后快速行走时摔倒,楼道没有遗留明显水迹,餐馆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庭审时,餐馆负责人辩解道。

    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接处警记录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同时,餐馆负责人在庭审中也提供了餐馆内事发时的监控资料。执法记录仪及餐馆内监控视频资料均显示:袁某在事发前饮酒;因清洁需要,事发前餐馆工作人员曾取用拖把及水盆等经过楼道,此过程中在楼道地面遗留明显水迹;楼道内未设置相关地面湿滑的警示标志。袁某在就餐后从包厢出来步行在楼道内,因同桌就餐孩童从身边经过,原告大步一抓未果,摔倒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餐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额责任。餐馆因清洁需要,导致地面遗留水迹,未能有效控制楼道地面湿滑风险,餐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袁某作为成年人,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在饮酒后更应注意,明知地面有水易滑倒,仍快速行走,依法应减轻被告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餐馆对袁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餐馆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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