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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链“拦路”致人摔伤 法院调解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9-11-28 09:59:30 打印 字号: | |

    “大晚上黑灯瞎火的,我在体育馆里好好走个路,突然就被铁链绊倒了。一年里面,我做了两次手术,花了好多钱呢!”日前,市民高女士起诉镇江某体育馆,就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要求体育馆赔偿损失。

    据了解,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高女士到镇江新区某体育馆给孩子送晚饭,从停车场步行至体育馆东侧主干道拐角处时,不慎被该处石墩间的铁链绊倒,双手受伤严重,经医院诊断为“两侧尺骨鹰嘴突骨折”。

    “体育馆在馆内道路上放置石墩、安装铁链,却没有设置路灯等照明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事发时天色已晚,铁链的高度位于脚踝处,在黑暗的树荫下处于视线盲区,极易发生危险。体育馆对上述设施不作处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女士诉至我院,要求体育馆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请发表了答辩意见:“首先,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照片和视频,既无法证明她是在何地摔伤,也无法证明她是在何时摔伤,更无法证明她是因何摔伤。其次,退一步讲,原告也不能证明她摔伤是归罪于被告。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她未能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有所预见,未能尽到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再次,被告不应对原告诉请的各项间接费用、间接损失以及没有任何证据的费用承担任何责任。”就原告伤情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等问题,双方当庭进行了激烈的答辩。

    考虑到司法鉴定耗时较长、鉴定费较为昂贵等情况,为早日解决双方矛盾纠纷,法院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就原告伤情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等问题咨询了上级法院法医处。在得到反馈的咨询意见后,法院第一时间告知了原被告双方,并组织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赔偿款一次性了结此案。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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