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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要不得 子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9-11-14 09:17:30 打印 字号: | |

    “爸爸这也太偏心了!都是他嫡亲的孩子,怎么招呼也不和我们打一声,就以买卖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了二哥?这房子,我们也有继承权!”日前,我院平昌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原告是姐妹两人,被告是她们90多岁高龄的老父亲、她们的大姐和二哥。

    承办此案的是平昌法庭的曾晓青法官。两姐妹告诉法官,此前他们四姐弟和父母关系都不错,父亲也一直说,今后财产会留给四个孩子平均分配。

    2018年初,父亲在未通知另外几位子女的情况下,直接与二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他名下的位于平昌中心社区的一套拆迁房过户给了二儿子。2019年春节期间,知晓此事后,三女儿和四女儿实在心里不舒服:“都是亲生孩子,可爸爸就是‘重男轻女’,他的心偏得也太厉害了,这‘一碗水’端得一点都不平!”此后父亲主持的家庭会议也未能实际召开。姐妹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考虑到此案涉及多位亲属的利益,为了缓和家庭矛盾,早日解决纠纷,曾法官曾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尽力维持双方的亲情关系。“背对背调解、电话调解,分开劝、两边谈……为了这个案子,我嘴皮子都说烂了!有一次,好不容易原告同意以被告给付两万元的形式达成调解意向了,结果临到签署调解协议的那天,被告又变卦了,只愿意给一万五,后来又说最多给一万八。就为了这一两千元,最后还是没谈拢,双方不欢而散。这可是实实在在的亲父女、亲兄妹啊!”说起这个案子,曾法官也是颇多感慨。

    经查明,四姐弟的父母名下原有一套房产。2010年,这套房产拆迁,父亲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1年底,四姐弟的母亲去世。2013年10月,父亲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以及过渡费等合计127973元,并认购了位于平昌中心社区的拆迁安置房一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保护。因四姐弟的母亲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她与四姐弟父亲所有的该套房产,因拆迁而产生的一半拆迁利益在其去世后应作为她的遗产。本案中,遗产分为购买优惠价商品房建筑面积及拆迁款两部分,优惠购房面积依法折价归并处理。根据遗产分配法律规定,四姐弟与父亲共同继承她的遗产,两原告依法可分别继承母亲享有的拆迁利益的五分之一,共计24074.8元(其中拆迁款12797.3元,优惠购房面积折算为11277.5元)。案涉平昌中心社区的房产系四姐弟的母亲去世后由四姐弟父亲个人购买,且登记在四姐弟父亲一人名下,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她们的父母共同共有,并据此主张以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值作为她们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分别返还两原告24074.8元。日前,被告方已将案款交至法院,经由法院向原告发放完毕。

   “原告拿到案款后当即表示‘钱不是问题,我们这就捐给慈善事业’。看得出来,原告进行诉讼的实际目的并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和爸爸、和哥哥赌一口气吧。”曾法官介绍道:“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财产由子女共同继承,子女的地位是平等的。结合本案,四姐弟的母亲去世后,她的遗产姐弟四人应该平等分割。”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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