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中午,因被告人吴某涉嫌殴打他人,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周某接警后带领多名辅警至镇江新区丁岗镇万顷良田安置点一居民楼下依法对其传唤。吴某遂伙同被告人吴某强、吴某勇、胡某、周某采取手抓、口咬、脚蹬、拳击、卡脖子、砖石砸等手段,对处警中的民警周某,辅警曹某、李某、徐某、孙某等进行殴打,暴力抗拒强制传唤,致上述多人受伤。其中,一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吴某强、吴某勇、胡某、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强、吴某勇、胡某、周某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落实帮教、监管措施等情况,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吴某强、吴某勇、胡某、周某刚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