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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7-18 16:53:09 打印 字号: | |

   

      7月18日上午,我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追缴被告人涉案非法所得。

   

陆某非法拘禁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陆某与周某、张某、叶茂某、李某、张某某等人参与非法传销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镇江新区丁岗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

      传销窝点位于镇江新区丁岗镇平昌新城。被告人陆某在周某等人的安排下,伙同他人先后对被骗至该传销窝点的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迫使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陆某系从犯,且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许某、李某非法拘禁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杨某(已起诉)的组织、领导下,以销售非法传销组织的“产品份额”为名,其与发展或管理的下线被告人许某、李某及胡某、孙某、代某(胡某、孙某、代某均已起诉)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镇江新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组成了以他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许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许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缓刑)、李某等人以介绍工作、做生意等为由将被害人骗至镇江新区丁岗镇平昌新城传销窝点,采取言语恐吓、锁门、搜身、扣押手机、贴身看管等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迫使被害人购买所谓“产品份额”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经合议庭评议,认定许某为主犯,判处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刑初1577号判决书中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认定被告人李某为从犯,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等人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为争抢汽修生意,打压其他同行,经常纠集被告人钱某、王某、袁某等人,公然采取暴力、滋扰等手段,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镇江新区实施放火焚烧、砸车、打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烧毁停在他人汽修厂内的苏L牌照小轿车(经鉴定价值9.4万元人民币),相邻车辆、车间顶棚等处不同程度的烤焦、熏黑等;因与某保险公司查勘员产生矛盾,两次指使人毁损查勘员驾驶的苏L牌照轿车(被损价值共计6550元),并采取木棍殴打等手段致其轻伤二级。

      综合考虑此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情况,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决定执行二年至四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追缴被告人涉案非法所得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始终坚定扫黑除恶的决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和“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足、更实在。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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