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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9-06-27 14:46:41 打印 字号: | |

 

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

 

    1、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服务站设立起诉材料接收窗口,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当事人口头提起的诉讼进行登记或记载,并向当事人出具《起诉材料收据》。不得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等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登记和出具《起诉材料收据》。

    2、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以及需要补充的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须在自提交起诉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补正。

    3、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自出具《起诉材料收据》的次日起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充分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仍然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自出具《起诉材料收据》的次日起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5、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诉前调解应当由附设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室或者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进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不同意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

    6、严禁人为阻滞收案、限制收案、拖延收案等妨碍当事人起诉权利的情况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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