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唐某诉宗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唐某和宗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不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裁判结果】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后,两人重归于好。
【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典型意义】不同于法官从证据和法律入手分析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探讨案件时更擅长从百姓生活角度思考,凭借经验阅历丰富的优势,为法官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调解案件,使裁判兼具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本案中,人民陪审员在休庭调解阶段了解到,原告提出离婚并非因为与被告感情不和,而是因为被告与原告母亲的婆媳关系不睦。陪审员一致认为本案尚有可调解的余地。庭后,陪审员专门上门找被告做调解工作,经过劝解,被告态度大有好转。随后,陪审员又与原告联系,向原告说明做好家庭“顶梁柱”和“润滑油”的重要性。判后,人民陪审员还对这对夫妻进行了“回访”,了解到现阶段夫妻家庭和睦,婆媳关系也有了很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