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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全市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18 16:00:0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女,31岁)在镇江市丁卯桥路义乌小商品城公交站,登上驶向姚桥方向载有乘客10余人的211路公交车,并让驾驶员田某某(女,40岁)带物品至石桥公交站,遭拒绝后朱某某即在车厢内寻找乘客帮助携带物品。田某某在询问朱某某是否下车无回应后,发动公交车驶入道路。朱某某见状用脚踢后门要求下车,未果,后又冲至车头用脚踢投币箱,并坐在驾驶员田某某身上抢夺方向盘。田某某紧急制动,将车停在丁卯桥路与经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朱某某面对田某某坐在公交车方向盘上,用手击打田某某头部。

案发后,现场有人报警。朱某某留在车内等候处理,后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田某某人身伤害损失5000元人民币,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典型意义:

该案是镇江市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供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庭审期间,承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合议。人民陪审员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此前没有犯罪行为。案件发生时,被告人朱某某以抢夺正在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没有离开现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案中,人民陪审员就量刑方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社会危害性后,能提出中肯的建议,对法官处理案件有着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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