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签下8万元借条,是自愿还是被迫?无业人员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12年2月4日,社会闲散人员张某将就读于江苏某大学的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王某归还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证据是一张王某签字的借条,载明:2011年2月15日,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张某借到8万元。借款人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借款。庭审中,王某辩称他自己经常去网吧上网,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张某,经常一起吃饭、上网吧。2011年7月20日晚上,张某带了几个“朋友”到他租的房子里,说他曾向他借钱,要他在一张借条上签字按印,他不愿意照做,张某就让人殴打他,并将他带到偏僻的地方,拳打脚踢地逼迫他签字。他在万般无奈之下,按照张某的要求在借条上签了字,并倒签了日期。此外,王某还找来三位邻居,他们均证实7月20日晚上看到张某带着人到王某家中,夜里也听到王某被带走时的呼救声。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借款合同才能生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原告张某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其具有支付该笔借款的能力、支付凭证、资金来源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综合考虑原告张某的经济实力、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因素,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2月4日,社会闲散人员张某将就读于江苏某大学的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王某归还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证据是一张王某签字的借条,载明:2011年2月15日,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张某借到8万元。借款人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借款。庭审中,王某辩称他自己经常去网吧上网,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张某,经常一起吃饭、上网吧。2011年7月20日晚上,张某带了几个“朋友”到他租的房子里,说他曾向他借钱,要他在一张借条上签字按印,他不愿意照做,张某就让人殴打他,并将他带到偏僻的地方,拳打脚踢地逼迫他签字。他在万般无奈之下,按照张某的要求在借条上签了字,并倒签了日期。此外,王某还找来三位邻居,他们均证实7月20日晚上看到张某带着人到王某家中,夜里也听到王某被带走时的呼救声。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借款合同才能生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原告张某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其具有支付该笔借款的能力、支付凭证、资金来源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综合考虑原告张某的经济实力、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因素,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