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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佩奇”商品 年轻情侣双双获刑十个月(1)
  发布时间:2019-02-13 17:30:11 打印 字号: | |

 

    风靡全球的“小猪佩奇”动画形象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又因2019年中国农历新年为猪年,不少中国民众戏称是“佩奇”年。市面上关于“小猪佩奇”的商品琳琅满目,虽都打着正版官方的旗号,但其中不乏未经授权将“小猪佩奇”形象和名称使用在玩偶、食品等产品上的情况。

    近日,我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犯“小猪佩奇”注册商标权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小猪佩奇”的商品,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男,22岁)、吴某(女,19岁)是一对年轻的情侣。初中毕业后,两人共同决定不依靠家里照顾,自主创业。2018年3月,两人经合谋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注册名为“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商行”的网店,租用义乌市某小区内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为了尽快多赚钱,两人“突发奇想”,决定销售假冒的名牌商品。

(扣押的涉案物品)

    2018年4月至8月,两人从义乌市北下朱小区的商铺购买假冒“小猪佩奇”注册商标的手表带奶片糖、驱蚊手环等产品,加价后通过网店和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8万余元。因镇江买家举报,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两被告人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法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为初犯,结合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我院共计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5件,案由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非法经营数额达七百余万元。被侵权的包括“天之蓝”、“海之蓝”、“五粮液”、“中华”等知名品牌商标,通过依法、公开的审判,极大地震慑了造假者,有效地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的年轻朋友:年轻人艰苦创业的初衷可以理解,但千万不要走错了路子。本案中两位年轻的被告人,本意只是为了挣钱致富,但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这才“误入歧途”,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年轻的朋友们以此为戒,“生财有道”,只有合法经营,方能财源广进,生活幸福。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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