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耐心办案有“回响” 新年收获小“惊喜”
  发布时间:2019-01-07 14:49:18 打印 字号: | |

 

    “咦?我过节没买东西呀,怎么有一个我的快递?”元旦节后上班第一天,我院丁卯法庭的法官刘沫和书记员王璐收到了一个包裹。拆开一看,原来是当事人胡某寄来的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亲民司法,热情服务,公正廉明”的字样。

    “原来是他的案子呀!”承办法官刘沫印象很是深刻:“前后一共开了三次庭,原被告双方陆陆续续一共提交了足足17份证据材料呢!”

    原来,该案的原告胡某此前曾是被告江苏某科技公司的人力行政经理。2017年7月上旬,胡某将公司邮件转发到个人邮箱,此后公司却以“邮件包含员工工龄信息,胡某盗窃公司机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胡某辞退。

    “邮件没有任何保密标志,发件人也说不属于保密信息。而且邮件附件本身只是员工工龄信息,根本没有员工身份信息、家庭地址等通讯信息,我也没有扩散出去。公司怎么能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合同呢?而且我在工作期间,公司也没有依约支付我的绩效工资!”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某一纸诉状将江苏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胡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另需支付自己工作期间的绩效奖金1万余元。

    法庭上,围绕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原告主张的绩效奖金是否应予以发放这两项案件争议焦点,原被告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庭审中,双方前后提交了包括录用通知函复印件、《关于对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函》等共计100余页、共计17份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刘沫和书记员王璐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王璐对当事人陆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整理;刘沫仔细查看了每一份证据材料,从中找到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内容并做好标注;每次当事人致电询问案件进度时,刘沫总是耐心接待,向他们详细说明案件办理情况,电话常常一接就是三四十分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前述民主议定程序直接以其他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规范本单位职工,缺乏合法依据;被告未有证据证实原告转发该邮件非出于工作目的,直接认定原告系擅自复制,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能体现出公平合理原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原告出具解除证明或通知,故其解除程序缺乏合法性。

    综上,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绩效奖金,原告未满考核周期即离职,致使考核绩效无法测算,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胡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821元,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没有异议。

    元旦前夕,案件已经生效。胡某特意制作了锦旗,在元旦节前寄往法庭,节后上班第一天给刘沫和王璐带来了意外“惊喜”,这才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