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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26 17:27:09 打印 字号: | |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提到,要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仲裁机构的作用,通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做法,引导当事人就地、就近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价值观念互相交织碰撞,因此,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单纯依靠政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已难以有效调处这些社会矛盾纠纷。要正确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各类矛盾,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必须在社会上全力营造一个全员动员的良好氛围,大力构建多方联动的矛盾化解网络,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职责,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执法办案效果,全力化解矛盾。首先,要从源头预防矛盾。用群众认同的方式收集民意,梳理民情,分析民需,找准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紧密联系基层组织,开展拉网排查,使矛盾纠纷早发现、重防范。其次,要多元化解矛盾。发挥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社会矛盾化解联动工作站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引导纠纷分流,共同做好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促进以非诉方式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减少审判压力。再次,要避免矛盾激化。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程度转化消极因素。妥善处理社会敏感案件,积极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主动介入突发事件处理。最后,要规范矛盾处理。深入开展调研活动,高质量完成对矛盾纠纷的研究,找出当前各类纠纷的特点、规律,总结归纳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系列工作法,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及调处的长效机制。
    王胜俊院长的这番话再次强调了人民法院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运用调解或判决方式处理好涉及国家安全、民生期盼、社会稳定的各类案件,调整好各类涉诉法律关系,实质上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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