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我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26 17:26:14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2月26日下午,我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女,31岁)在镇江市丁卯桥路义乌小商品城公交站,登上驶向姚桥方向载有乘客10余人的211路公交车,并让驾驶员田某某(女,40岁)带物品至石桥公交站,遭拒绝后即在车厢内寻找乘客帮助携带物品。田某某在询问朱某某是否下车无回应后,发动公交车驶入道路。朱某某见状用脚踢后门要求下车,未果后又冲到车头用脚踢投币箱,坐在驾驶员田某某身上抢夺方向盘。田某某紧急制动,将车停在丁卯桥路与经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朱某某面对田某某坐在公交车方向盘上,用手击打田某某头部。

    案发后,现场有人报警。朱某某留在车内等候处理,后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田某某人身伤害损失5000元人民币,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抢夺正在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我院副院长杨荣介绍,当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因故抢夺方向盘或与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导致车辆失控甚至酿成重大严重事故的悲剧,今年10月的重庆万江公交车坠江事件更是以血的教训为公众敲响了安全警钟。对于这种不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任性”危险举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给广大群众警示和启迪。

    对于这起镇江市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国庭审直播网、镇江民生法治频道、“一起镇江”APP同步直播了庭审。电视台还邀请律师解答网友、APP手机用户的提问,进一步传递法院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扩大司法影响力,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