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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套安置房 兄妹四人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8-11-23 13:57:47 打印 字号: | |

    遗嘱一份,留下房产一套;兄妹四人,竟然法庭相见。

    日前,我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最终以判决的形式为这场亲人之间的纷争画上了句号。

    本案的原告是陈美(女,化名)和她的丈夫耿闵(化名),被告是陈美的两位哥哥和一位姐姐。早在1985年,四兄妹在父亲的主持下签订分家协议,载明父母留下两间老屋由两位儿子继承。2011年,这两间老屋被拆迁。2013年,四兄妹的母亲崔笛(化名)留下遗嘱,将拆迁安置房留给小女儿陈美。2016年,四兄妹在崔笛去世后签署了协议,对母亲的遗嘱表示认可。现在,因对该遗嘱产生争议,双方僵持不下。陈美夫妻诉至法院,要求由自己夫妻二人继承这套安置房。

    庭审中,双方当庭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官,我妈随我们夫妻生活了十多年,期间我两个哥哥根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房子拆迁的时候,两个哥哥已经划走了部分面积,还拿走了部分拆迁款。”这是原告陈美的陈述。

    “法官,我们认为,妹婿耿闵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再说了,谁说我们没有尽赡养义务?房子拆迁的拆迁安置款我们只拿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不是都留给妈妈了吗?”这是被告陈家兄弟的陈述。

    “妈妈留有遗嘱,说房子给我们夫妻继承,明明白白写着其他子女不得干涉!”

    “爸爸生前就立下了分家协议,拆迁的两件老屋归我们两兄弟继承。老屋拆迁,妈妈才拿到这套安置房,按理说,妈妈根本没有这套房子的处分权。这套房子就该按照当年的分家协议归我们兄弟俩!”

    “妈妈走后我们兄妹几个签的协议,两位哥哥你们可都是签字确认的。”

    “刚才不是说了吗,其实妈妈根本没有这套房子的处分权。妈妈生前立下的遗嘱和她走后我们四兄妹签订的协议,其实根本没有处分的基础。妈妈走后我们签的那份协议,根本不是我们兄弟二人的真实意思,根本是无效的。”

    被告之一、陈美的姐姐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法官,我同意两个哥哥的意见。虽然我没有在分家协议书中签字,但我是同意相关的分家内容的。我们母亲虽未在协议中签字,但是协议一直由她保管,她对该协议也是知情并且认可的。这套拆迁房应当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由我两个哥哥所有。

    法庭上,双方提交了1985年的分家协议、2013年崔笛签名捺印、镇司法所盖章的遗嘱以及2016年崔笛去世后四兄妹签订的协议书等关键证据。

    分家协议载明:老房两间,大儿子和二儿子各得一间;老房要给两位老人住到过世为止,只要有一个还在世,房屋都不得转让。协议书上,四兄妹和父亲老陈都签了字。1995年,老陈病故。

    崔笛的遗嘱载明:“我于1993年随丈夫与小女儿(即原告陈美)一起生活18年,2011年两个儿子从我名下拆迁面积各划走部分面积,但未能照顾本人生活。现决定将我名下产前房屋和所有今后产生的费用都交付给陈美处置,今后我所有一切费用都由陈美支付;去世后属我名下的安置房屋的所有财产赠送给陈美继承,其他儿女无权干预。”

    四兄妹在崔笛去世后签订是协议书载明:兄弟姐妹四人经一致协议,对母亲崔笛所立遗嘱无任何异议,完全同意母亲的决定,母亲名下的安置房由小女儿陈美继承;兄弟姐妹四人之间无其他经济纠纷,此协议经四人签字后生效。兄妹四人均在协议书中签字捺印,另有见证人在协议中签字捺印。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兄妹的父亲主持订立的分家协议虽然已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但协议中所分配的两件房屋已被拆迁。拆迁过程中,四兄妹的母亲崔笛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两位儿子从崔笛拆迁优惠面积中各自划走了一部分,并取走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款,此后,崔笛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应视为两位儿子与崔笛对家庭财产的重新分配,确定由崔笛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崔笛于2013年订立的遗嘱由其本人亲笔书写,由镇司法所盖章公证,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应当确认有效,受法律保护。其在遗嘱中将其所有的诉争房屋指定原告陈美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3日由原被告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印证了双方认可对家庭财产的重新分配,确认了崔笛遗嘱的效力,几位被告辩称该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陈美要求根据崔笛遗嘱继承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耿某并非崔笛遗嘱指定继承人,对于原告耿闵要求根据崔笛遗嘱继承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陈美继承诉争房屋,驳回陈美丈夫耿闵的诉讼请求。几位当事人均对判决没有异议,此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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