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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不容规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发布时间:2018-09-17 14:02:31 打印 字号: | |

 

    “老赖”为规避执行,竟想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方法,甚至提出解除“限高令”的异议。法院依法驳回了其异议。在法律的高压下,“老赖”主动给付了钱款。近日,我院成功执结了这起特殊的执行案件。

    某物流公司诉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该案时,法院调查发现某公司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也玩起了“失踪”的把戏。

    判决生效后,2018年5月24日,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曹涌依法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被限制高消费后,此前一直“失踪”的张某却突然出现了。

    “先生,很抱歉,您现在被列入失信名单,不能购买高铁票……”“先生,很抱歉,您现在被列入失信名单,不能购买飞机票……”“限高令”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规避执行,2018年6月14日,张某来到工商部门,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自己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张某某。“我不是法定代表人了,总不在‘限高令’里面了吧?”张某为自己的“小聪明”暗暗得意。

    2018年8月3日,张某向法院邮寄了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申请。几天后,满以为已经“解禁”的张某却发现自己的“限高令”并未被解除,他坐不住了。

    “曹法官,我都不是法定代表人了,‘解禁’的申请我也发给你们了,你们怎么还没撤掉我的‘限高令’?你们这是违法办案!”他怒气冲冲地打电话给执行法官。

    电话中,曹涌耐心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可张某不仅完全听不进去,竟然还理直气壮地跑来法院,拿着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吵着要找曹法官“讨个说法”。曹法官再次向张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张某有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

    2018年8月20日,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查,法院生效裁判已确认法定代表人为异议人张某,执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张某某,而张某某已年逾七旬。被执行公司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年事已高,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已对法院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以依法对原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8月23日,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张某关于解除“限高令”的异议申请。

    执行异议后,张某意识到自己规避执行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他主动联系了申请人,约定一同到法院解决纠纷。在曹涌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半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张某主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将其从限高系统中予以屏蔽。

    “被执行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判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和法院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公司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可对其原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也是对上述内容最好的阐释。”曹涌法官娓娓道来。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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