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每逢下雨天花板就漏水,但明明自己家并不是顶层房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不久前,忍受这等糟心事已经十来年的何卫(男,化名)夫妇,将自己的邻居——楼上的修鸣(男,化名)夫妇告上了法庭。
原来,这两对夫妇都于2004年购买了镇江新区某小区的房子,何卫夫妇买的是502室,修鸣夫妇买的是602室。不同的是,何卫夫妇装修好房子后便住了进去,而修鸣夫妇却并未在房内居住,也没有对602室进行装修。该房屋一直空置,阳台没有封闭。2008年至2017年期间,每逢遭遇大风暴雨,雨水通过阳台灌进屋内多次形成积水。也是在此期间,何卫家住房的天花板、墙壁出现渗水,造成部分天花板、墙壁受侵蚀。
“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这房子可怎么住?”在没有通知修鸣夫妇的情况下,何卫夫妇多次自费对住房内的天花板、墙壁、地板等部位进行重新维修。
何卫一家认为,重新装修房子的这笔钱应该由楼上的户主承担。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多次组织调解,但就渗水赔偿事宜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何卫夫妇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他们要求修鸣夫妇赔偿这几次重新装修的费用,共计43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602室房屋系顶楼,购买后一直未居住和装修,阳台未采取封闭措施,窗户等亦长年未维护,每逢遭遇大风暴雨,雨水极易灌入该房屋内形成积水,此是何卫夫妇所有的502室天花板等出现渗漏水的原因。修鸣夫妇作为602室不动产权利人,疏于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对原告房屋因渗漏水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何卫夫妇在维修前未请求相关部门对损失进行证据保全,他们向法院提交的照片也不能印证住房内地板受损。综合考虑全案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修鸣夫妇赔偿16000元。双方都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此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