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偷石狮赠寺院 盗窃罪难逃脱
  发布时间:2018-08-27 10:35:24 打印 字号: | |

    钱包、手机等小件物品保管不当被人偷走,这在生活中时有发生,而重达几吨的石狮子一夜之间不翼而飞,这样的事情却很少听闻。

    这么重的石狮子是如何被盗又是为何被盗的呢?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2018年3月的一天清晨,镇江新区某公司的保安上班时惊讶地发现,公司门前的一对几吨重的石狮子不见了。昨天下班时还好好摆放着的石狮子突然失踪,倍感蹊跷的保安连忙报了警。

    六天后,一位“不速之客”刘某来到丁卯派出所投案自首。原来,正是他与另一人黄某共同实施盗窃,将这对石狮子偷走的。刘某自首的次日,黄某也被警方抓获归案。令人没想到的是,这对石狮子竟被黄某以个人名义捐给了丁卯街道的某座寺院。

    原来,被盗的公司现处于半停业期,仅有保安等少数员工值守。本案的被告人黄某曾在街道的寺院参拜,听闻该院主持为了寺院扩建的事宜正在四处化缘。“有钱的人可以出钱,没钱的我可以出力呀!我家女婿工作过的那家公司,停工之后不少铝合金门窗都没了,说不定就是被人偷了。我干脆把那家公司门口的石狮子弄来送给寺院好了!”这个念头在黄某脑中一闪而过。

    也是在寺院里,黄某认识了承包寺院土建工程的刘某。黄某将“某公司门口有两只石狮子,我准备弄来送给寺里”的想法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帮忙一起去将石狮子头来,并答应刘某“要是有什么事情,到时候我一个人承担。”

    案发当天傍晚,黄某、刘某经过事先预谋,由刘某租用装载机、货车至该公司门口,乘无人之际,采取用装载机吊、货车装运等方式,将两只石狮子盗运至寺院门口,由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将石狮子赠予寺院。经鉴定,两只石狮子价值人民币9000元。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归还被害单位且两被告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种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法院还对两被告人分别并处了罚金。

    法官在此提醒企业经营业者,在企业停产等经营异常、值守人员较少期间,应该提高企业财产安全保护意识,防止有不法之徒利用可乘之机给企业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