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兄妹几个签了协议,我爸妈那房子都给他们闺女了,照顾老人的责任就该让他们闺女承担。”这是被告常远(男,化名)在法庭上对自己不赡养父母的行为的辩解。
签了协议就可以不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吗?近日,我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父母状告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
原来,常远的父母共生育了常远兄妹四人,除了老二常迦(女,化名)是女儿,其余三人都是儿子。四兄妹在2011年与父母签署了赡养协议,约定父母将名下的一套拆迁房给女儿常迦,平时父母随常迦居住,日常的治疗及护理均由常迦承担;父母如若去世,后事由大儿子常远牵头,其余三个兄妹协助共同料理,费用由女儿常迦承担。此后四兄妹的父母一直与常迦共同生活。今年以来,两位老人身体每况愈下,两人原有的每月各800元的生活保障费已不足以支付日渐增长的医疗和护理费用。无奈之下,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庭审时,四兄妹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有的说“签了协议,就该按照协议上明确责任”,有的说“我收入不稳定,自己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有的说“我工作太忙,愿意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还有的说“父母生病我出了钱又出了力,再多的我也给不出”……两位老人见到此情此景,只能摇头叹息,默默伤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是被赡养人的子女应承担的对被赡养人的法定扶养义务。四兄妹作为被赡养人即两位老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两位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
法院确认,两位老人与四个子女签订的赡养协议真实有效。尽管该协议对两位老人的居住生活作出过一定的安排,但根据两位老人身体状况逐渐变差的实际状况,老人要求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法院判决两位老人继续随女儿常迦居住生活,常迦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其余三兄弟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50元。两位老人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由女儿承担40%,其余三兄弟各承担20%。两位老人和四个子女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是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