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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
  发布时间:2018-06-13 14:03:4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于2018年3月5日在被告新区薄利烟酒店(经营者王某)购买了洋河系列的天之蓝白酒一箱自用(售假1800元)。怀疑有假,次日赵某又在该店购买天之蓝白酒一箱,并向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经洋河酒厂鉴定确认,原告在被告处所购买的酒为假酒。关于赔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酒款并“假一赔十”,被告拒不同意。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法律观点

    观点一,假以赔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观点二,假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分析

        该案涉及“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法律适用问题。《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以加大惩罚力度来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但十倍赔偿是有条件的,其性质是侵权责任,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属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不能启动十倍赔偿的规定,而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达成调解 

      后经法院主持,王某一次性支付7000元与赵某达成调解。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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