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非法捕鱼还打人 拘留罚金再赔偿
  发布时间:2018-06-06 09:49:30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为世界环保日,保护环境是每个人共同的责任。环保日前夕,我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法捕捞引起的民事纠纷。

 

违法捕鱼殴打他人  行政、刑事处罚渔民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渔业部门发放的捕捞专项(特许)许可证核准作业时间为2017年3月5日至3月31日、4月15日至5月10日。

    “喂,渔政部门(公安局)吗?我要举报!有人禁渔期间用电网非法捕鱼!”2017年5月12日,渔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渔民孙云(女,化名)的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两部门立即行动,找到了使用电网捕捞作业的渔民孔月(女,化名),并在其船中搜出电网等作案工具。

    “原来是你举报的我!看我怎么收拾你!”恼羞成怒的孔月不顾现场渔政工作人员和民警的劝阻,狠狠出手殴打了举报人孙云,致使孙云头皮破裂长达5CM,全身软组织多处挫伤。此后孔月被镇江公安局水上分局以“殴打他人”依法行政拘留5日,被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7000元、并没收带电渔网5张。

 

被打伤举报人诉至法院  经释法悍渔娘终是悔悟

    原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了,可孔月万万没想到,孙云在2018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赔偿她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孔月接到法院传票后暴跳如雷,”负责送达的法院工作人员说道,“孔月当时一个劲地喊着:‘我和她的矛盾早就已经解决了!我拘留也被拘了,该交的罚款也交了,她现在来告我,是想钱想疯了吧?告诉她,我一分钱也不会给她的!’”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听完孔月的陈述,这才了解原来孔月混淆了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概念。经过法官耐心解释,孔月可算认识到了三者之间的区别。5月31日,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孔月和孙云达成调解协议,孔月一次性赔偿孙云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早知道除了被罚钱拘留,还要再赔钱,当时我说什么也不会违法捕鱼啊!现在这样,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签完调解协议的孔月后悔不已。

 

非法捕捞触红线  过激伤人不可取

    承办法官介绍到,长江作为我国第一大河流,鱼类资源极为丰富,由于生态环境的变化、渔业过度捕捞,长江渔业资源告急,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不断恢复和发展,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本案被告孔月贪图一己私利,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渔业捕捞专项(特许)许可证核准捕捞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在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已构成刑事犯罪;被举报后孔月不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殴打举报人泄愤,该行为不仅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需对举报人受伤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孔月的确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