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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朋引伴共酒约 杯盏背后几分责
  发布时间:2018-05-29 10:25:57 打印 字号: | |

    一两知己话聊,三杯两盏酒约。活在当下,难得快意。但推杯换盏之间,快意肆意之时,你可千万不要忘了“劝君少进一杯酒,留点清醒把家回哦”。日前,我院审结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就以一个生命的代价、血的教训给大家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

    2017年5月的一个傍晚,孙远电话邀请朋友吴名、王状喝酒。王状经孙远邀请后,又电话邀请张强一同参加。虽已吃过晚饭,但盛情之下,张强还是骑摩托车到大港镇上一土菜馆与上述人员共同饮酒。晚9点多,孙远的儿子孙志得知大家在一起喝酒,也赶赴酒场。上述5人持续饮酒至次日凌晨结束,并由孙远买单。后因孙远酒多,张强骑摩托车将其送回家中,并继续返回大路镇,并与吴名、王状一起在大排档吃面条。考虑饮酒且大路、大港稍有距离,吴名询问张强能否骑车,要不要叫出租车。张强自觉并未多喝且自知酒量,就坚持骑摩托车回家。后张强在回家途中撞上路牙,经抢救无效死亡,且经交警部门认定系单方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夜人亡,张强的妻、子认为,张强的死与上述4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便将上述4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4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交通费、住所费及误工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均辩称自己没有劝酒,亦有问及是否需要出租车,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强系醉酒驾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虽撞上路牙而亡,但自负全责。被告孙远负责召集请客,就该当履行相关的基本注意义务。虽然酒后孙远经张强驾车先行回家,且张强也并不是在该途中发生事故,孙远对张强二次聚会回家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吴明、王状在二次聚会时对张强驾车离开未能有效进行劝阻,对其事后的事故致死有一定过错。

    后法院判决被告孙远、孙志补偿原告15000元;被告吴明、王状各补偿原告10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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