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假冒“天之蓝”“海之蓝”刑事案件。4月17日当天,我院副院长杨荣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中国庭审直播网、镇江民生法治频道、“一起镇江”APP同步直播庭审。
被告人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前住在南京鼓楼一个小村子里。丈夫王某从酒店回收酒瓶及包装,再将低端的白酒灌进去。据王某交代,他制作“海之蓝”和“天之蓝”的成本每瓶仅仅20多元,而他销售的“海之蓝”每箱330元,“天之蓝”每箱700元,一箱共有6瓶。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9月,王某夫妇租用厂房,利用气泵、铆钉枪等工具将洋河普曲、洋河蓝优酒分别灌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白酒包装上使用“海之蓝”、“天之蓝”等注册商标,假冒成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白酒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9960元。2016年9月20日,王某通过物流发货假冒白酒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假冒的“海之蓝”白酒30箱,非法经营数额9900元。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退出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夫妇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被害企业的声誉。王某夫妇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某是主犯。
综合考量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平时表现,合议庭当庭宣判,一审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4980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4980元。
在法庭外,电视台还现场搭建演播室,邀请律师解答网友、APP手机用户的提问,进一步传递法院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扩大司法保护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