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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便宜安装低价POS机 商户被骗50多万
  发布时间:2017-12-29 09:23:4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任某、刁某、丁某纠约被告人庄某,密谋采取上门低价办理POS机,诱使商户办理POS机后伺机骗取钱财。

  2016年7月,被害人李雯(化名)通过广告联系上任某等人,随后刁某等人上门至李雯经营的镇江新区某烟酒店,低价安装POS机,后又谎称 POS机需绑定公司账户,再由公司转账至李雯的银行卡,其实 POS机绑定的是任某等人控制的智障人员名下的银行卡,诱骗被害人李雯安装POS机2台

  2016年9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丁某至李雯的烟酒店刷卡共计451250元人民币,并欺骗李雯将451250元打至丁某提供的银行卡。此期间,因其他顾客使用POS机刷卡消费,又造成李雯损失73216元。共造成被害人李雯经济损失524466元。随后,四被告人经商议将赃款取出,庄某分得2万元左右,余款由任某、刁某、丁某基本均分。

  2017年7月20日,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刁某、丁某、庄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21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退赔16万元,被告人丁某退赔13万元,被告人庄某退赔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刁某、丁某、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某、刁某、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合考量后,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任某、刁某、丁某、庄某连带退赔被害人李雯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四百六十六元。

  

法院提醒:

商户在采购和使用POS机时要注意!

  不要从事信用卡套现,不要协助持卡人套现;要通过正当渠道申请和安装POS机,不从不明或可疑渠道购买POS机;出现刷卡结算资金不到账等资金风险事件后,商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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